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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影響評估 / 說明書 環境規劃管理 環境品質監測 污染量模式推估 營建污染管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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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於民國99年公告「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」,並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修訂「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」規定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,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。 健康風險評估
 
項 次 規     定
「營運階段可能運作危害性化學物質達一定規模」之規定如下:
(一)致癌性物質依據國際癌症研究署(IARC)分類為 Group1、2A及 2B, 其年運作量達下列基準者:
1. Group1 達五公斤。
2. Group2A 達五十公斤。
3. Group2B 達五百公斤。
4. Group1 及 Group2A 之總運作量達五十公斤。
5. Group1、Group2A 及 Group2B 之總運作量達五百公斤。
(二)非致癌物質其年總運作量達五十公噸以上者。
「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」如下:
(一) 金屬冶煉工業: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,包括煉銅、鋅、鎘、鋁、鎳、鉛、鋼鐵等工業。
(二) 電弧爐煉鋼工業: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。
(三) 煉油工業: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。
(四) 石油化學基本工業: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,包括乙烯、丙烯、丁烯、丁二烯、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。
(五) 紙漿工業:以稻草、蔗渣、木片、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(包括嫘縈紙漿)。
(六) 水泥製造工業: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。
(七) 煉焦工業: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。
(八)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建、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。
(九) 除再利用外,以焚化、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(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、醫院 設置之滅菌設施、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設施)興建、擴 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。
(十) 火力發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。
(十一) 燃油或燃煤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之汽電共生廠。
(十二)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指定之開發行為。
本公司聯合經驗豐富之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團隊,隨時掌握健康風險評估…等相關訊息,充分掌握健康風險評估相關法令規範、評估技術、調查分析技術以及追蹤管理作業。並能配合業主掌握時效,針對不同規模個案迅速於3∼6個月內完成綜合評估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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